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前海东方

    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孙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执1708号之一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1-0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05民初139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聚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爽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聚能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06 2019-11-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9562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95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562号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39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5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17
    2

    (2019)粤0305民初139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民初139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聚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爽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聚能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聚能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粤0305民初13936号原告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聚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爽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聚能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393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孵化器协议》于2019年4月10日解除;二、被告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入驻保证金以及水电费保证金共计315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70.36元,由原告负担1399元,被告聚能睿明公司负担5771.3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1-01-29
    3

    (2020)粤0391执16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执164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东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1642号刘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42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16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0-05-14
    4

    (2019)粤0305民初13936号原告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聚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爽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聚能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民初139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聚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爽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聚能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聚能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6版的(2019)粤0305民初13936号原告深圳市前海东方盛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聚能睿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聚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爽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聚能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本院定于2020年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23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变更为:“本院定于2020年5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23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0-03-16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