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中山东凤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86
    • 法院公告 1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7

    法律诉讼38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家雯、严志雄、郑美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12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8-06 2021-08-12
    2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执416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27 2021-08-15
    3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执85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20 2021-08-15
    4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定雄、余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73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07-19
    5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银彩、梁文华、关志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07-19
    6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振其、周志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8-15
    7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裕锦、冯赛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8-15
    8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家强、李燕萍、欧玲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8-15
    9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汝华、苏钜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8-15
    10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金华、黄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8-11

    法院公告1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井陉县天诚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版 2018-07-08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6
    3 (2016)粤2072民初62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明坤 郭焕娣 魏伟彬 郭剑霞涉港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04
    4 (2016)粤2072民初62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明坤 郭焕娣 魏伟彬(NGAI WAI BUN) 郭剑霞(KWOK KIM HAR)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G20 2018-03-04
    5 (2017)粤2072民初9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建新 岑文祝 黄桂枝中山市凯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神湾镇昊悦绿化工程部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G30 2018-02-11
    6 (2017)粤2072民初9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11
    7 (2017)粤20民终55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7-12-05
    8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桑成伟 收起

    ... 展开
    公示催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17-10-25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建新 岑文祝 黄桂枝中山市凯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神湾镇昊悦绿化工程部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丰县人民法院 G24 2017-10-19
    10 (2016)粤20民初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显平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G78 2017-05-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2民初679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坤泉 李建红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679号李建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坤泉、李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坤泉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编号为“0200003201908000”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林坤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83907.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7日利息15299.36元,罚息2300.7元,复利1156.51元;利息:自2021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罚息:自2021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复利:自2021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三、被告李建红对上述被告林坤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0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林坤泉、李建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陈觉天 收起

    ... 展开
    2021-07-13
    2

    (2021)粤2072民初1522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15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炬文 陈凤心 冯松根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22号冯炬文、陈凤心、冯松根: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炬文、陈凤心、冯松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炬文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0200003202000993);二、被告冯炬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97348.33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30日的正常利息21223.47元、罚息3445.76元、复利2152.93元;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正常利息按LPR+4.85%计算,罚息、复利按(LPR+4.85%)×1.5计算)。前述LPR根据每年1月22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三、被告陈凤心、冯松根对被告冯炬文上述判项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冯炬文、陈凤心、冯松根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29
    3

    (2021)粤2072民初1520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15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海琼 连燕红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20号林海琼、连燕红: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琼、连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琼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0200003201900889);二、被告林海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23837.22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30日的正常利息8909.04元、罚息4938.12元、复利945.74元;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正常利息按月利率8.3125‰计算,罚息、复利按月利率8.3125‰上浮50%计算);三、被告连燕红对被告林海琼上述判项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林海琼、连燕红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29
    4

    (2021)粤2072民初11335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113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冼均添 卢少平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1335号卢少平、冼均添: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少平、冼均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1133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卢少平、冼均添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67528.66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8.3125%计收;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9869.45元);二、解除原告与被告卢少平签订的“0200003201906341”号《个人借款合同》;三、被告卢少平、冼均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四、被告冼均添对被告卢少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合计为:177398.11元)(2021)粤2072民初11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卢少平、冼均添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杨福鹏 收起

    ... 展开
    2021-06-11
    5

    (2021)粤2072民初5524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樱萍 刘家杰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524号刘家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杰、冯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52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刘家杰、冯樱萍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53333.38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8.3125‰计收;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21年3月9日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8557.92元);二、解除原告与被告刘家杰签订的“0200003201903659”号《个人借款合同》;三、被告刘家杰、冯樱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四、被告冯樱萍对被告刘家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1年3月9日合计为:161891.30元)(2021)粤2072民初5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家杰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杨福鹏 收起

    ... 展开
    2021-06-08
    6

    (2021)粤2072民初11333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113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展恒 蔡晓敏 郭婉雯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1333号郭婉雯、陈展恒、蔡晓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婉雯、陈展恒、蔡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450285.46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8.3167‰计收;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21583.73元);二、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郭婉雯签订的“0200003202000941”号《个人借款合同》;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四、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陈婉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合计为:471869.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04
    7

    (2021)粤2072民初5501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瑞华 钟炜樑 钟锦强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501号钟锦强、吴瑞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锦强、吴瑞华、钟炜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50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29573.99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月利率7.5%计收;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21年4月1日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4934.01元);二、解除原告与被告钟锦强签订的“0200003201908995”号《个人借款合同》;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四、被告吴瑞华、钟炜樑对被告钟锦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1年4月1日合计为:134508元)(2021)粤2072民初5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钟锦强、吴瑞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黄俊慧 收起

    ... 展开
    2021-05-26
    8

    (2021)粤2072民初5538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焕英 顾恒标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538号顾恒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恒标、冯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53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顾恒标、冯焕英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172570.24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月利率7.5%。计收;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21年4月1日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5774.79元);二、解除原告与被告顾恒标签订的“0200003202000911”号《个人借款合同》;三、被告顾恒标、冯焕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四、被告冯焕英对被告顾恒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1年4月1日合计为:178345.03元)。(2021)粤2072民初55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顾恒标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杨福鹏 收起

    ... 展开
    2021-05-20
    9

    (2021)粤2072民初5537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童心缘童装店 雷成 肖咪咪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537号雷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成、肖咪咪、中山市小榄镇童心缘童装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53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雷成、肖咪咪、中山市小榄镇童心缘童装店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67,273.37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月利率8.3125‰计收;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21年4月1日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3132.72元);二、解除原告与被告雷成签订的“0200003201906744”号《个人借款合同》;三、被告雷成、肖咪咪、中山市小榄镇童心缘童装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四、被告肖咪咪、中山市小榄镇童心缘童装店对被告雷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1年4月1日合计为:70,406.09元)(2021)粤2072民初5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雷成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3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杨福鹏 收起

    ... 展开
    2021-05-14
    10

    (2021)粤2072民初5516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2民初55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升华包装制品厂 程少华 曾丽娜 何伟强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516号曾丽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伟强、曾丽娜、程少华、中山市小榄镇升华包装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51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50,000.05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8.3125%计收;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21年3月9日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4591.98元);二、解除原告与被告何伟强签订的“0200003201905560”号《个人借款合同》;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四、被告曾丽娜、程少华、中山市小榄镇升华包装制品厂对被告何伟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1年3月9日合计为:154,592.03元)。(2021)粤2072民初5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曾丽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黄俊慧 收起

    ... 展开
    2021-05-1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