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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科创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楼21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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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03执5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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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19 2021-05-18
    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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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初405号 合同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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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2-04
    3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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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02执77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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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0 2021-03-30
    4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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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民初2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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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1-03-18
    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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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执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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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0-27
    6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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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执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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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0-26
    7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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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民初2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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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11 2021-03-17
    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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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津民初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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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1-04-01
    9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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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津民初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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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1-04-01
    1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智兴唯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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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执69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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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0 2020-08-30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公司 被告- 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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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05 2020-07-30
    2 (2020)粤0391执6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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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22 2020-06-14
    3 (2019)京03民初1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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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83 2019-10-20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被告- 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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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G82 2019-08-01
    5 (2018)鲁03民初325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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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G12 2019-06-23
    6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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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05 2019-05-23
    7 (2018)粤0391民初425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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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46 2019-01-27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执251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18 详情
    2 (2020)粤03执457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1-19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72民初1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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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72民初105号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鑫融游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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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1)粤72民初105号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鑫融游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粤7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鑫融游艇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2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船舶停泊费350,142元和水电费23,200元;二、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每日402元船舶停泊费和每日26.67元水电费的标准,向原告深圳市鑫融游艇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至船舶实际离泊之日止的船舶停泊费和水电费;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鑫融游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0元,由原告深圳市鑫融游艇有限公司负担8097元,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23元。因你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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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2

    (2021)粤03执54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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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409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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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409号之一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18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4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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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3

    (2020)粤03民初229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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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2290号 -

    原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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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290号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3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融资本金279000000元、利息10100646.57元及违约金21483000元(暂计至2020年2月14日,此后的违约金以剩余融资本金279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15日起计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中科新材(现名为禾盛新材)(证券代码002290)44824000股股票及相应孳息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涉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218.23元(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00.91元,由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94517.32元,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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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4

    (2021)粤03执26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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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6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豆熹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 当事人- 深圳市益华讯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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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56号深圳市益华讯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涛、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豆熹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76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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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5

    (2020)粤0391执60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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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602号 -

    原告- 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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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602号张伟、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纳鑫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2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6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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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6

    (2020)粤0391执971号公告结案裁定20执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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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9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财政局 被告-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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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971号之一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伟: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42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2020)粤0391执9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2020)粤0391执97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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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7

    (2020)粤0391执9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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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9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财政局 被告-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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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971号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局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2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9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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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8

    (2020)粤0391执9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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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9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财政局 被告-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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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971号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局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2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9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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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9

    (2019)粤03财保26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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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财保26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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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财保26号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你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00,000,000元为限。合议庭成员为时春蕾、唐国林、尹伊,书记员为王晓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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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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