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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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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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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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丽红与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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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田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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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祖林、靳理琼等与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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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张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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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彭玉君、田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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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姜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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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与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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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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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与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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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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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与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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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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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陈继萍与马仕友、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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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陈继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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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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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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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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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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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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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民终59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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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591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 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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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5915号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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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2 |
(2019)云0102民初32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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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32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 被告- 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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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3284号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本院受理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被告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0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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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3 |
(2019)云0102民初32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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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32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 被告- 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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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3284号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本院受理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17510元;二、驳回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5元,由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645元,被告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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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4 |
(2019)云0102民初32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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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32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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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3284号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未按期支付拆迁补偿款、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产生的迟延履约金30546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117510元;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25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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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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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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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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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48号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四楼第四法庭(昆明市气象路延长线王家坝2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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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
6 |
(2016)云0102民初90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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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907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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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9073号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与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9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6)云0102民初907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50万元;二、被告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支付以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数按130%计算的违约金(实际损失为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0元,由被告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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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7 |
(2016)云0102民初90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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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90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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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9072号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9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6)云0102民初9072号判决如下:被告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39169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36元,由被告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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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8 |
(2016)云0102民初90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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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907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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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9073号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祖武:2016年11月28日,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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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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