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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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执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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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执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天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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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川11执34-1号石新兵、黄宣武、王明录:本院(2019)川11执34号立案执行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天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川11执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涤除案外人石新兵、黄宣武、王明录在被执行人四川天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172号、176号、180号房产上的租赁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已送达。案件承办人:王永海联系电话;(0833)2429482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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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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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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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都1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明菊 被告- 陈明忠 徐长英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 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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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杨明菊与被申请人陈明忠、徐长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再审申请人杨明菊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陈明忠、徐长英提供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蜀门南路赛格依达景苑一期一幢一层1、2、3、4、5、6号商铺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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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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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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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申3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杨明菊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再审被申请人- 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陈明忠 徐长英 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 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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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杨明菊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明忠、徐长英、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申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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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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