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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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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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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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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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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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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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江西瑞祥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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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西瑞祥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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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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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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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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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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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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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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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聂八妹与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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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聂八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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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聂八妹与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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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聂八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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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罗伟国因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帮跑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建彬、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江西车联网络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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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罗伟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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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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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赣0102执3285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2 | 详情 |
| 2 | (2019)赣0121执22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建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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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车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帮跑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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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彬、罗伟国、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帮跑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车联网络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建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罗伟国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381号第二、三项,改判上诉人罗伟国不承担担保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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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 2 |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建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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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车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帮跑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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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彬、罗伟国、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帮跑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车联网络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建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初381号判决书。(一、被告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帮跑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512426.2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12月31日起以最初借款本金1901682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建彬、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江西车联网络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罗伟国对被告车联投资公司所负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建彬、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江西车联网络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罗伟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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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 3 |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建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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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车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帮跑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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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彬、罗伟国、江西车联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帮跑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车联网络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车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建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1、2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1701142.27元及借款本金21701142.27元为基数自2017.1.1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2、判令被告3、4、5、6、7为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并将于2019年4月4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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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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