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陈治国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民终1083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8-03 |
2 |
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沈洪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1民终164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北京康力优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
展开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2 |
3 |
沈洪锐与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108民初6312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沈洪锐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4-02 |
4 |
河南量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开德合同能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民初1290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河南量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1-07-29 |
5 |
河南量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23676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河南量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1-23 |
6 |
河南量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开德合同能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豫0211民初101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河南量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10-21 |
7 |
河南量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豫0211财保7号 | - |
申请人-河南量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4-01 |
8 |
胡章儒与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5民初757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胡章儒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7-31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2)粤0305执3816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5执3816号 | - |
原告- 陈小勇 当事人- 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816号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小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深南劳人仲案[2021]54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8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4-14 |
2 |
(2022)粤0305执3625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5执3625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胡菁 当事人- 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625号之一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菁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杰思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547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4-06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