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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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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中堂镇斗朗三街一巷1-2号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郑炜钊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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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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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郑炜钊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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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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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8民初740号原告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炜钊、罗瑞蓝、阮权秋、江友明、朱家荣、梁志得、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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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8民初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郑炜钊 罗瑞蓝 阮权秋 江友明 朱家荣 梁志得 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唐善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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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740号郑炜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炜钊、罗瑞蓝、阮权秋、江友明、朱家荣、梁志得、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郑炜钊、罗瑞蓝、阮权秋、江友明、朱家荣、梁志得、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17982元及相应利息,暂计15777.3元;二判令被告唐善文对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联系方式:叶书记员020-82123200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269-1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6742892020-12-0116:27:49:345(2020)粤0118民初740号原告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炜钊、罗瑞蓝、阮权秋、江友明、朱家荣、梁志得、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有限公司,原告,公告,依法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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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2

    (2019)粤0118财保416号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炜钊、罗瑞蓝、江友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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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8财保416号 -

    原告- 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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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8财保416号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罗瑞蓝、江友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炜钊、罗瑞蓝、江友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8财保41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532234632020-03-2412:01:36:920(2019)粤0118财保416号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炜钊、罗瑞蓝、江友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江友明,送达,罗瑞蓝,有限公司,公告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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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3
    3

    (2020)粤0118民初740号原告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炜钊、罗瑞蓝、阮权秋、江友明、朱家荣、梁志得、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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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8民初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郑炜钊 罗瑞蓝 阮权秋 江友明 朱家荣 梁志得 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唐善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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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740号郑炜钊、罗瑞蓝、阮权秋、江友明、朱家荣、梁志得、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善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炜钊、罗瑞蓝、阮权秋、江友明、朱家荣、梁志得、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郑炜钊、罗瑞蓝、阮权秋、江友明、朱家荣、梁志得、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17982元及相应利息,暂计15777.3元;二判令被告唐善文对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联系方式:叶书记员020-82123200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269-1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2090282020-03-1814:44:07:13(2020)粤0118民初740号原告广州市犇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炜钊、罗瑞蓝、阮权秋、江友明、朱家荣、梁志得、东莞市凉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原告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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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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