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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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宁险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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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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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VORASAKKhamsv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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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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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吴建胜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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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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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张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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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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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宁险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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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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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丁诗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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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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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刘新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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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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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梁钊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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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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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叶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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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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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俞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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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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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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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春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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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66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朱春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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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朱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刘敏娟独任审理,刘加颖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18日下午3时45分至5时30分在本院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647.82元(按3元/平方米/月计算,建筑面积为153.41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费460.23元,计34个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460.23元为基数,自逾期当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1369.18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701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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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2 |
(2021)粤2071民初805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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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0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丁诗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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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丁诗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诗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573.17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269.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欠费次月的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预交】,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丁诗卉负担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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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3 |
(2021)粤2071民初80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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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0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刘新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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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刘新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新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584.39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269.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欠费次月的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预交】,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刘新容负担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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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4 |
(2021)粤2071民初921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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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921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俞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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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俞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9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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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5 |
(2021)粤2071民初805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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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0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刘新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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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刘新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巫洁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健能,莫晓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暂计人民币4584.39元(从2019年5月1日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止,实际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标准分段计收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2166.12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6750.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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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6 |
(2021)粤2071民初805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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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0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丁诗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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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丁诗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巫洁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健能,莫晓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暂计人民币4573.17元(从2019年5月1日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止,实际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标准分段计收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2160.82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6733.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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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7 |
(2021)粤2071民初92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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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921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俞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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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俞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曹慧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国荣,李达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柯佩烨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暂计人民币2695.5元(从2019年12月1日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止,实际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标准分段计收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778.33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3473.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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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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