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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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环临罚字[2020]104号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04号当事人:台州市久隆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来,住所:临海市杜桥镇胜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1952880XO。本局根据2020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9月24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眼镜制造,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正在外排,对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水字第262号)显示:总排口样品化学需氧量项目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被委托人陶永才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法人杨世来、被委托人陶永才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共3页。该证据由杨世来、陶永才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3页、现场照片10张共5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眼镜制造,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正在外排,对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眼镜制造,9月20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正在外排,对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陶永才对超标数据确认和超标原因解释的事实;五、《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5页。《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水字第262号)1份共4页。证明总排口样品化学需氧量项目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并直接送达的事实;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202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2020年9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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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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