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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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华;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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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吴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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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廷俊;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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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施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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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余前铭;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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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余前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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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兵与赵许蓉与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特殊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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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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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冉小平、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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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冉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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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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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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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凤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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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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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桂蓉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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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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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正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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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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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珀、李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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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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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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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2民初30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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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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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2民初50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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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5070号 | - |
原告- 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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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5070号张凤琼(身份号码:500223198409196660):本院受理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凤琼物业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自2016年2月起至2018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828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21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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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2 |
(2018)渝0102民初30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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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30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玖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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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告王玖林(住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金鸡村4组15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玖林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玖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96.7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和副本1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0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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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3 |
(2018)渝0102民初30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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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30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玖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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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2民初3098号王玖林:王玖林,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金鸡村4组15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你支付截止2017年10月31日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7523.75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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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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