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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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帅奇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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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申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周帅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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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28 |
| 2 |
倪军与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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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40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倪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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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6 |
| 3 |
赵爱云与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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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5民初76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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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28 |
| 4 |
原告胡晓星与被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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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08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胡晓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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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0-26 |
| 5 |
原告倪军与被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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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36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倪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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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3-23 |
| 6 |
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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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13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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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23 |
| 7 |
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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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4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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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8-13 |
| 8 |
原告段高飞与被告南京筑梦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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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4民初15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段高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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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9-23 |
| 9 |
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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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79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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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3-31 |
| 10 |
上诉人徐杰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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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82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徐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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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2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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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范兆东诉被告缪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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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36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范兆东 当事人- 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缪成志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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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兆东诉被告缪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7-1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3657号缪成志:本院受理原告范兆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七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史秀元诉被告徐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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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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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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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4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彭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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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475号彭勇飞:本院对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475号民事裁定书。二○二○年七月十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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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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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忠尚诉被告焦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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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39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辛忠尚 当事人- 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焦得飞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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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忠尚诉被告焦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日期:2020-07-1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397号焦得飞:本院对原告辛忠尚诉被告焦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3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下一篇原告王海起诉被告兰恒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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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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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周志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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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135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濮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志武 不当得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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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周志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5-1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351号周志武: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五月六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濮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思平诉钟家怀、王维坤、王维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王在凤诉南京商策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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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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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周志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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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135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周志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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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351号周志武: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五月六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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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 6 |
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彭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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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4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彭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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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475号彭勇飞: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52951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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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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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盛明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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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4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盛明灿 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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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盛明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9-2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440号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盛明灿:本院受理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汽车销售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9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彭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许吉祥诉南京市浦口区帷艺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汪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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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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