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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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涂希诉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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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7101行初1262号 | 行政登记 |
原告-涂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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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 2019-02-27 | 2019-03-21 |
2 |
涂希诉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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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7101行初1110号 |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
原告-涂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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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 2018-11-05 00:00:00 | 2018-11-15 |
3 |
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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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3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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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9-03-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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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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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海事法院 | G86 | 2017-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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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市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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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3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乔志杰 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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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志杰: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郑馨)联系电话:0791-886810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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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2 |
原告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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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3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乔志杰 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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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志杰: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民二庭:郑馨)联系电话:0791-886810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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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
3 |
原告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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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49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 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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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永安信赣永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志杰: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谷滩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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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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