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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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李磊梦、李金棠、李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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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8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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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12-29 | 2021-07-19 |
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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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26执1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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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6-07 |
3 |
德庆华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棠、李磊梦、李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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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8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德庆华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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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11-20 | 2021-05-12 |
4 |
李锡雄、李航、李金棠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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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26执326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锡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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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4 |
5 |
黄明才、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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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26执416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明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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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4 |
6 |
程建斌与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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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民终168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程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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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9 |
7 |
梁连娣与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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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民终167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梁连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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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0 |
8 |
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与杨海燕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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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26民初10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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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16 |
9 |
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泰支行与李金棠、李磊梦、何剑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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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26民初8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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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1-02-23 |
10 |
谢尚东与李金棠、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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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26民初4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谢尚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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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1-01-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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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226执444号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9 | 详情 |
2 | (2021)粤1226执241号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4 | 详情 |
3 | (2021)粤1226执242号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4 | 详情 |
4 | (2021)粤1226执240号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4 | 详情 |
5 | (2021)粤1226执44号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6 | (2020)粤1226执416号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9 | 详情 |
7 | (2020)粤1226执326号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2 | 详情 |
8 | (2020)粤1226执327号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2 | 详情 |
9 | (2020)粤1226执42号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详情 |
10 | (2019)粤1226执702号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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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72民初8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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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8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被告- 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 李金棠 岑杏平 李磊梦 姚旭明 刘善南 陈惠贞 陈惠玲 何天福 杨海燕 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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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813号之二岑杏平、陈惠贞、陈惠玲、杨海燕: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对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李金棠、岑杏平、李磊梦、姚旭明、刘善南、陈惠贞、陈惠玲、何天福、杨海燕、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粤7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粤7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0,808元,由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李金棠、岑杏平、李磊梦、姚旭明、刘善南、陈惠贞、陈惠玲、何天福、杨海燕、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1,615.56元,由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李金棠、岑杏平、李磊梦、姚旭明、刘善南、陈惠贞、陈惠玲、何天福、杨海燕、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72民初81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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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2 |
(2020)粤72民初8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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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8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被告- 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 李金棠 岑杏平 李磊梦 姚旭明 刘善南 陈惠贞 陈惠玲 何天福 杨海燕 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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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813号之一岑杏平、陈惠贞、陈惠玲、杨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李金棠、岑杏平、李磊梦、姚旭明、刘善南、陈惠贞、陈惠玲、何天福、杨海燕、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贷款本金989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15日,按年利率8.949%计算利息;从2020年1月16日至还清借款为止,按年利率13.4235%计算利息);二、被告李金棠、岑杏平、李磊梦、姚旭明、刘善南、陈惠贞、陈惠玲、何天福、杨海燕、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应清偿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金棠、岑杏平、李磊梦、姚旭明、刘善南、陈惠贞、陈惠玲、何天福、杨海燕、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德庆货0238”轮、“粤德庆货0258”轮、“粤德庆货0268”轮、“粤德庆货0278”轮、“粤德庆货0288”轮、“粤德庆货0298”轮、“粤德庆货0299”轮、“粤德庆货1318”轮的价款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8元,由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李金棠、岑杏平、李磊梦、姚旭明、刘善南、陈惠贞、陈惠玲、何天福、杨海燕、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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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3 |
(2020)粤72民初8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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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8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被告- 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 李金棠 岑杏平 李磊梦 姚旭明 刘善南 陈惠贞 陈惠玲 何天福 杨海燕 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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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813号陈惠贞、陈惠玲、何天福、杨海燕、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李金棠、岑杏平、李磊梦、姚旭明、刘善南、陈惠贞、陈惠玲、何天福、杨海燕、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即偿还欠原告贷款本金9890000元及利息;2.被告李金棠、岑杏平、李磊梦、姚旭明、刘善南、陈惠贞、陈惠玲、何天福、杨海燕、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欠原告贷款本金989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处置抵押物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十号法庭对本案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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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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