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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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毛再定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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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73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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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1-23 | 2018-03-28 |
2 |
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毛再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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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65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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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7-07-21 | 2018-08-22 |
3 |
奉化市天惠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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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天惠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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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7-07-18 | 2018-08-28 |
4 |
宁波市晔皓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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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4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晔皓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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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7-06-05 | 2018-08-28 |
5 |
宁波市大嗓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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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7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大嗓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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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7-06-05 | 2018-08-28 |
6 |
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毛再定、奉化市为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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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55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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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6-12-28 | 2017-01-06 |
7 |
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毛再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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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财保27号 | - |
申请人-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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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6-09-06 | 2016-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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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再定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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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06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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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063号毛再定:你(单位)与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73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案款485604.77元;(2)案件受理费4292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7184.07元。执行员:何伟伟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8331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们)申报可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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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2 |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再定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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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65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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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650号毛再定:你(单位)与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55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流动资金50万元及承包费用8万元;(2)案件受理费4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8200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193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313533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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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
3 |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天惠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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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市天惠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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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56号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奉化市天惠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59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案款9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325元。执行员:孙峰联系电话:8892280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0492510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们)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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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4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大嗓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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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市大嗓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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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72号奉化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宁波市大嗓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599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欠款247124.59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606.87元。执行员:孙峰联系电话:8892280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0447613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们)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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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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