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咸市监工商处字〔2020〕第1号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产品;2、罚款人民币2.6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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