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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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德电子有限公司东某、肇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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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宇德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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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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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451号应诉公告(肇庆市端州区恒智联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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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4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宇德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端州区恒智联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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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451号肇庆市端州区恒智联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202MA51JW0T57):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宇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恒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2020年8月-10月份对账单、采购单、送货单、快递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264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32648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de利息为702.21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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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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