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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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时代宠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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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62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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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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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执恢621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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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执恢62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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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6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时代宠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海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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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恢621号深圳市时代宠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时代宠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00)深福法经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恢62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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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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