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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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培珍、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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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621执853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培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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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0-14 |
2 |
何培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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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621执854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培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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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0-14 |
3 |
何培珍与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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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1民初13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何培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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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24 |
4 |
何培菊与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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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1民初52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何培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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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12-24 |
5 |
何培珍、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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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79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培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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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4-22 |
6 |
何培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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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31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培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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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12 | 2018-12-25 |
7 |
何培珍与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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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21民初4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何培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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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18-06-28 00:00:00 | 2018-11-30 |
8 |
何培菊与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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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21民初4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何培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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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18-06-28 00:00:00 | 2018-11-30 |
9 |
何培菊与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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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30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何培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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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16-06-20 | 2016-08-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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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621民初52号原告何培菊与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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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1民初52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培菊 被告-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 殷贤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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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原告何培菊与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何培菊与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二、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与殷贤富共同向原告何培菊赔偿经济损失727,859元;三、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债务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6元、鉴证咨询服务评估费11,11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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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2019)川1621民初1321号原告何培珍与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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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1民初1321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培珍 被告-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 殷贤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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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何培珍诉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迁移新址不明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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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3 |
(2018)川16民终1792号上诉人何培珍与被上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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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792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何培珍 被上诉人-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 殷贤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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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1792号上诉人何培珍与被上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重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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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4 |
(2018)川16民终1313号上诉人何培菊与被上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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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313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何培菊 被上诉人-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 殷贤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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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1313号上诉人何培菊与被上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重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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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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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792号上诉人何培珍与被上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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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792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何培珍 被上诉人-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 殷贤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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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1792号上诉人何培珍与被上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请求:1.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三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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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6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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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313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何培菊 被上诉人-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 殷贤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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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1313号上诉人何培菊与被上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殷贤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请求:1.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四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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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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