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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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书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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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55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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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4-06 |
2 |
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书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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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85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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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1-07 |
3 |
陈禾中与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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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00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陈禾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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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28 | 2018-03-21 |
4 |
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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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457号之三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建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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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6-14 | 2017-09-18 |
5 |
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建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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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45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建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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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2-29 | 2017-09-29 |
6 |
金来富、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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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33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金来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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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9-14 | 2021-09-07 |
7 |
金来富与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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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447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金来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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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7-18 | 2016-08-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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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民初5007号原告陈禾中与被告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定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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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00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陈禾中 被告- 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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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602民初5007号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禾中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02民初5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驳回原告陈禾中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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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2 |
(2017)浙0602民初5007号原吉陈禾中与被告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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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00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禾中 被告- 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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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602民初5007号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禾中与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50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66666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止付清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金胜明、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承办人:金胜明电话:0575-89192181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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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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