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公)市监罚字〔2018 〕013号 |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罚字〔2018〕013号当事人:魏红龙身份证号码:22058119800264475地址(住址):公主岭市工业大路联系方式:1324405399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负责人年龄:38性别:男营业执照编号: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张明、周怀远在对公主岭市(麦花香饺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厨师(孙月)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1月18日,我们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的厨师(孙月)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情况。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要求当事人改正的情况5、《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接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1页共2页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补充证据,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注:此处填写代收银行名称),地址:公主岭市公主大街代收罚款账号:220626238156241035000000001行政执法机关代码:3167069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同时下达《吉林省行政处罚收缴罚款通知书》)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月30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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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详情 |
| 2 | (公)市监罚字[2017]1170号 |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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