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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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成汽车驾驶培训学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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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李秀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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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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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成都大成汽车驾驶培训学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波、肖张、高超、高会均、高国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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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38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成都大成汽车驾驶培训学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唐伟 肖张 高超 高会均 高国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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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成都大成汽车驾驶培训学院有限公司与唐伟、肖张、高超、高会均、高国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向你送达(2017)川01民终13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判决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于洋联系电话:028829152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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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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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成汽车驾驶培训学院有限公司与唐伟、肖张、高超、高会均、高国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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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3886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 成都大成汽车驾驶培训学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唐伟 肖张 高超 高会均 高国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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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川01民终13886号上诉人成都大成汽车驾驶培训学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伟、肖张、高超、高会均、高国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成都大成汽车驾驶培训学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唐伟、肖张要求上诉人成都大成汽车驾驶培训学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超、高会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承担一审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三、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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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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