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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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智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盘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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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智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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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州智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盘亚门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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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州智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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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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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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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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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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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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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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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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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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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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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4民初7128号原告广州智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盘亚门、唐水养二尔、盘建军,第三人苏雅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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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712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广州智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丽铠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苏雅丝 盘建军 盘亚门 唐水养二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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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7128号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丽铠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智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盘亚门、唐水养二尔、盘建军,第三人苏雅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712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三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30876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1752元、一次性抚恤金61752元;2、请求判令原告向三被告支付唐山养六妹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7日的工资为4627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5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四日539636192021-06-1517:51:44:630(2021)粤0114民初7128号原告广州智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盘亚门、唐水养二尔、盘建军,第三人苏雅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逾期,请求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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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4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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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21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王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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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2169号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光明:本院受理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分部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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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罗峰,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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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1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罗峰 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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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1708号罗峰,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罗峰,广州市万程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分部)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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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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