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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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8执2121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2 | (2021)浙0108执1976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9 | 详情 |
3 | (2021)浙0108执1975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9 | 详情 |
4 | (2021)浙0108执1903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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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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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19号 | - |
原告- 张佳宁 被告- 浙江金辉海润商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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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佳宁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1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28日起解除。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11793.69元。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的补缴险种、数额、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其中2020年9月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已从工资中扣除,由被申请人承担。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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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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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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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547号 | - |
原告- 吴希纬 被告- 浙江金辉海润商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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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吴希纬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54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0年10月至11月工资14620.7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9月至11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具体补缴险种、数额、时段,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申请人承担。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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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3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5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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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546号 | - |
原告- 郑夏茹 被告- 浙江金辉海润商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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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郑夏茹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54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0年10月至12月工资34511.48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6072.12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险种、数额、时段,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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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4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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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佳宁 被告- 浙江金辉海润商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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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佳宁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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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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