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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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信孚与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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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申29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信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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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0 |
2 |
陈信孚与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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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申20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信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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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7-10 | 2019-07-16 |
3 |
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与刘贤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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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申11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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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6-17 |
4 |
刘贤会与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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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终229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贤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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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7-02 |
5 |
王远超与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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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申566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王远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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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5-06 |
6 |
刘贤会与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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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3847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贤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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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9-07-02 |
7 |
王远超与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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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民终866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王远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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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9-02-21 |
8 |
陈信孚与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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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民终745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信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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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9-04-08 |
9 |
王远超与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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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73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远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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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9-03-11 |
10 |
陈信孚与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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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45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信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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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8-10-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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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12民初190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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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0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戴艺 戴学进 戴小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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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2民初19038号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戴艺、戴学进、戴小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9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货款1997000元;二、被告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截止至2016年7月24日的资金占用费为268216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的资金占用费,应以1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9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戴艺对被告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货款本金199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697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20元,由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戴艺负担2987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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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2 |
(2016)渝0112民初190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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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0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戴艺 戴学进 戴小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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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2民初19038号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戴艺、戴学进、戴小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9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货款1997000元;二、被告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截止至2016年7月24日的资金占用费为268216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的资金占用费,应以1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9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戴艺对被告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货款本金199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697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四、驳回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20元,由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湛江市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戴艺负担2987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3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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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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