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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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文富冬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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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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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家明、贾兴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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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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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晓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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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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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明、白玖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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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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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明、白玖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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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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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徐丙文查恩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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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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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修莉、刘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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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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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举贵、杨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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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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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敏、李继章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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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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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敏、李继章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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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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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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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曾常全、王香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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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民初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市游仙区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曾常全 王香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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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曾常全、王香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68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3138.27元,支付违约金5313.83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2920元;被告曾常全、王香君对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常全、王香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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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2 |
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常全、王香君、绵阳市游仙区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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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3民初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曾常全 王香君 绵阳市游仙区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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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3民初116号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常全、王香君、绵阳市游仙区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偿还所欠原告利息至本息付清止,并支付违约金5314元;2.判令被告曾常全、王香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92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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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3 |
(2018)川1722民初3203号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全成、庞井必追偿权纠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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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2民初32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贺全成 庞井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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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2民初3203号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全成、庞井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全成、庞井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45671.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145671.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0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贺全成、庞井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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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4 |
(2018)川1722民初3203号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全成、庞井必追偿权纠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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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2民初32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贺全成 庞井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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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2民初3203号原告德阳驰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全成、庞井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45671.07元并支付资金利息;2、二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0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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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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