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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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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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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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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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10执2054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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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124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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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12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耿云鹏 杭州海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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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云鹏、杭州海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124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海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700元及违约金22140元;二、被告杭州海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及保函费800元;三、被告耿云鹏就被告杭州海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2元、保全费1233元,合计4385元(该款原告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杭州海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耿云鹏连带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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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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