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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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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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905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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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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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贺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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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民初12010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鼎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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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1-07 | 2019-03-29 |
3 |
宁海县康尔家中西大药房与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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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26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县康尔家中西大药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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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6-14 | 2018-08-04 |
4 |
杭州方格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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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22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方格堂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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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2-07 | 201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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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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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40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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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9-05 | 2017-09-29 |
6 |
杭州方格堂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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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方格堂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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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8-07 | 2017-12-30 |
7 |
上海鼎贺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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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911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鼎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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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7-05-16 | 2017-09-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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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0116执3175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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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海县康尔家中西大药房诉被告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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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26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康尔家中西大药房 被告- 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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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2651号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康尔家中西大药房诉被告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海县康尔家中西大药房与被告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宁波冯存仁堂品牌加盟协议书》;二、被告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宁海县康尔家中西大药房押金10000元及预付货款10641.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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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2 |
原告宁海县康尔家中西大药房诉被告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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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26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县康尔家中西大药房 当事人- 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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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2651号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宁海县康尔家中西大药房诉被告宁波冯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货款11868.30元、押金10000元,合计21868.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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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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