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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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6374号原告天宏小助礼互联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安、黄丹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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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6374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 天宏小助礼互联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黄丹丹 张传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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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6374号张传安、黄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天宏小助礼互联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安、黄丹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人民币111523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811.02元(从2020年12月27日起以人民币11152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5日为人民币811.02元)。3、请求法院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540114012021-08-0518:28:44:723(2021)粤0113民初6374号原告天宏小助礼互联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安、黄丹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被告,人民币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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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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