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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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21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趣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1幢104室趣享餐厅的经营管理单位,2021年6月23日17时53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餐厅内设置了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识的灰黑色塑料材质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29884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06月24日前整改完毕。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趣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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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11907260048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19年07月03日10时00分,当事人杭州趣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号楼101-3室存在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店内吧台下分区域设置了三个垃圾桶,其中两个为黑色垃圾桶(高60厘米,长45厘米,宽30厘米),另一个为蓝色垃圾桶(高45厘米,长40厘米,宽30厘米),三个垃圾收集容器上均无标识。检查时蓝色垃圾桶内投放有空牛奶盒、小票、塑料袋等各类垃圾。后经复查,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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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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