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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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寿县刘岗镇刘岗村高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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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民初38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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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6 |
2 |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洪泽湖纸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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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民初20号 | -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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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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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市亿家缘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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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91民初214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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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2 |
4 |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庆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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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初49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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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8 |
5 |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珂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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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初78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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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30 |
6 |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家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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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初78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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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30 |
7 |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涟水来来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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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初78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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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30 |
8 |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石湖邵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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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初78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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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8 |
9 |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刘轩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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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初79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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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30 |
10 |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镇三顺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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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5民初561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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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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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91民初2837号梓雅烟酒商行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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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283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无为县梓雅烟酒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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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2837号无为县梓雅烟酒商行(经营者:安树国):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原告的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清风”(第6342127号)牌各类纸品的行为,立即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35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承办法官:黄晶晶0553-5770915本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凤凰城北岛斜对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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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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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民初225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川汇区通达卫生纸销售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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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通达卫生纸销售部: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川汇区通达卫生纸销售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版面:22刊登日期:2018-12-27上传日期:2018-12-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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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3 |
(2018)浙04民初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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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民初13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 钱爱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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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浙04民初13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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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4 |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浔阳区三川纸业批发部、聂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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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民初20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浔阳区三川纸业批发部 聂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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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三川纸业批发部、聂振: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浔阳区三川纸业批发部、聂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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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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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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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岗: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版刊登日期:2018-08-13上传日期:2018-0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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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6 |
(2018)浙04民初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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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民初13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 钱爱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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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浙04民初1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11月5日9:00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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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7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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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604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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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就(2016)苏0591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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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8 |
当事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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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604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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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591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赔偿款12741020.28元。被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46元,由被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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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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