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禄地税稽罚〔2017〕7号 | 禄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3项违法行为第1档裁量标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营业税16598.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29.9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1655.90元、企业所得税8881.18元,合计57965.82元(占应纳税款6358763.93元的0.92%),处予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8982.91元(57965.82×50%)。以上应缴罚款金额合计28982.9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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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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