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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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余志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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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执4284号之五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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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2 |
2 |
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温斌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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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9413号 | 责令退赔 |
当事人-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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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28 |
3 |
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康丽莱酒店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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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民初4117号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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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1-12 |
4 |
张磊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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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312号 | 人格权 |
申请执行人-张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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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19 |
5 |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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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426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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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11-20 |
6 |
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志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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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民初2046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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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8-11 |
7 |
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建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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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行初1236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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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8-07 |
8 |
张磊与肖德钦、王盛国、黄德荣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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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11972号 | 健康权纠纷 |
上诉人-张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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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8-07 |
9 |
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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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3352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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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9-18 |
10 |
张磊与肖德钦、黄德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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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6664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张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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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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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42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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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429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皇室派对餐饮有限公司 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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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294号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皇室派对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海明、第三人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29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小额转简易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郑丹丽电话:0755-223253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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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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