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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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地税稽罚[2017]94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你单位2012-2014年期间与关联方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应确认的利息收入该单位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挂其他应收款,金额为43702511.98元(其中:2012年8月应确认11064948.31元,2012年11月应确认3881433.72元,2012年12月应确认11722291.07元,2013年12月应确认15643022.22元,2014年12月应确认1390816.66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你单位2012年5月以房屋买卖形式取得下属房地产项目公司清算的存量房7套,房产原值12660400元。上述房产于2012年5月办理出房产证,至2013年底前全部出售完毕。(其中2013年1月减少原值1793200元,2013年4月减少原值2950600元,2013年7月减少原值1055070元,2013年8月减少原值2852150元,2013年10月减少原值2953550元,2013年11月减少原值1055830元),期间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上述房产土地面积68.8平方,土地证于2012年7月办出,至2013年底前全部出售完毕。(其中:2013年1月减少土地面积9.1平方,2013年4月减少土地面积15平方,2013年7月减少土地面积5.6平方,2013年8月减少土地面积17.7平方,2013年10月减少土地面积15.8平方,2013年11月减少土地面积5.6平方),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2012至2014年度浙江华都集团关于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收入凭证、帐页复印件。2、华都控股集团承接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套房屋产权证及契证存根联及再次转让的发票及凭证复印。3、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017年5月16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地税稽罚告[2017]9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你单位2012-2014年期间与关联方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确认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2012年5月以房屋买卖形式取得下属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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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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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014 | 杭州富阳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 浙江华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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