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巴库工商库字处字〔2016〕第183号 | 巴州库尔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地丽拜尔•艾则孜,系库尔勒龟兹星农资经销中心负责人,身份证号:,字号名称:库尔勒龟兹星农资经销中心;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库尔勒市英下路友好市场A栋1层22号;经营范围:零售:化肥、不再分装的种子、农用地膜、其他日用品零售。注册号:652801650114153。注册日期:2014年4月8日;联系电话:;邮政编码:841000。2016年6月29日,库尔勒市工商局团结工商所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库尔勒市英下路友好市场A栋1层22号的库尔勒龟兹星农资经销中心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售出的玉米种子150公斤、7个28芸苔素内脂、地膜、尿素100袋、20袋装PBO叶面肥,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其同种、同批次向供货商索要的检验报告、供货商经营资格凭证等证明材料,也未记入农资进货台账。执法人员当场提取了当事人的农资进货台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未建立健全农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农资进货台账的行为,2016年6月29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经查明:2016年6月29日,库尔勒市工商局团结工商所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库尔勒市英下路友好市场A栋1层22号的库尔勒龟兹星农资经销中心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售出的玉米种子150公斤、7个28芸苔素内脂、地膜、尿素100袋、20袋装PBO叶面肥均在库尔勒本地调货,没有索要进货凭证,当事人当场也无法提供其同种、同批次向供货商索要的检验报告、供货商经营资格等证明材料,也未记入农资进货台账。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2016年6月29日,库尔勒市工商局团结工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现场检查情况。二、2016年6月29日,库尔勒市工商局团结工商所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其合法的主体资格。三、2016年6月29日,当事人在库尔勒市工商局团结工商所向执法人员提供其记录2016年进货台账复印件1页,销货清单9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农资产品未记录进货台账的事实。四、2016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农资产品未记录进货台账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地丽拜尔•艾则孜签字、确认,本局予以采纳。2016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巴库工商团结所听告(2016)1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在未建立健全农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未建立农资进货、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所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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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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