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一稽罚[2020]295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8月,你单位从个人处取得发票代码3200162160,发票号码0201624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为常州市平川物流有限公司,开票日期为2017-08-16,发票金额37837.84元,税额4162.16元,货物名称为运输费用,以上发票系从第三方取得,票货不一致。你单位于2017年8月将以上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4162.16元,于2017年度结转成本37837.84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单位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成本不得列支,你单位少缴纳2017年8月增值税4162.16元,少缴纳2017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91.35元,少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9334.6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计8272.8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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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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