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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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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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488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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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07 |
2 |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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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5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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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7-31 |
3 |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武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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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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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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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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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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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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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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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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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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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25执异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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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执异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执行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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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沙梨园管理区沙梨园村245号王莉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9202283029)、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88号1812室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4BK3R):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丹、王莉娟、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因你(单位)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合议庭人员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的七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材料,本院对相关材料审查后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公开听证;若需要公开听证的将另行通知,若不需要的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予以直接裁决。本案决定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晓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志勇、叶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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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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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5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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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540号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确定有效收件地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25民初95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退货款517210.2元,并给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4486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256元,由被告万国城(广州)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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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3 |
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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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5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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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540号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浙0225民初9540号原告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你经常居住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退货地址并退还原告货款64413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879元(以6441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经济损失仓储费23700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暂算至2019年12月23日为23700元,此后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暂合计:682714.7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全坤、邱宝才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0年6月15日下午14点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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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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