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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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豪与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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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13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许家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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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11-26 |
2 |
汪某与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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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46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汪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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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27 |
3 |
邓某与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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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4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邓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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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27 |
4 |
赵某与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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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39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赵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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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27 |
5 |
曹某与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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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4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曹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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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27 |
6 |
毛某与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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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40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毛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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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27 |
7 |
张某1与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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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40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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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27 |
8 |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何友维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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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7民特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何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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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5-18 | 2019-03-13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林道文、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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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151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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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20-04-29 |
10 |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郭溯膺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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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民特11号 | - |
申请人-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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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1-17 | 2018-0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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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7执24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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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248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林道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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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2483号林道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林道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本院(2018)琼0107民初5991民事判决书,责令你方将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104号云龙水郡(一期)3#楼(幢)18(层)1819房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现本院责令你方于2021年8月3日前自行搬离上述房屋。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林道文承担。如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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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2 |
(2020)琼0108民初12354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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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付颖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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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2354号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付颖敏、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0)琼0108民初1235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付颖敏不服本判决,并提出上诉:1.依法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8民初12354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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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3 |
2020琼0108民初12354号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公司与琼山重点项目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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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付颖敏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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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2354号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付颖敏、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1235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付颖敏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付颖敏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44556.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及罚息为5374.04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0%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被告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对被告付颖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9.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颖敏、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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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4 |
(2021)琼0108民初118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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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李名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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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84号李名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李名悉、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3682.28元及558.13元利息(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暂计为558.13元;2020年6月3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104号云龙水郡(一期)3#楼(幢)18(层)1817房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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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5 |
(2021)琼0108民初119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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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吴崇光 阮妙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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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93号阮妙梅、吴崇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阮妙梅、吴崇光、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一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76090.52元及3117.71元利息(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7月31日,利息暂计为3117.71元利息;2020年7月31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4、原告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104号云龙水郡(一期)9#楼13层1302房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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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6 |
(2021)琼0108民初120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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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2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金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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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209号金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3689.94元、利息1633.82元及28.86元罚息(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及罚息。截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暂计为1633.82元、罚息暂计为28.86元;2020年8月31日以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104号云龙水郡(一期)3#楼9层911房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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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7 |
(2021)琼0107执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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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9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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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90号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关于本院执行的你与申请执行人张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执90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翼交付位于琼山区云龙镇104号云龙水郡(一期)114#低层住宅楼(B型四拼)(幢)1-2(层)4(房号)二、向申请执行人张翼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4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执行费626元。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已将位于琼山区云龙镇104号云龙水郡(一期)114#低层住宅楼(B型四拼)(幢)1-2(层)4(房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4977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26元,剩余4914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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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8 |
(2021)琼0107执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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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9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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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90号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关于本院在执行的你与申请执行人张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2021)琼0107执90号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在海南银行总行营业部60013667000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7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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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9 |
(2021)琼0107执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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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9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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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90号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关于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拒收本案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7执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翼交付位于琼山区云龙镇104号云龙水郡(一期)114#低层住宅楼(B型四拼)(幢)1-2(层)4(房号);二、向申请执行人张翼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4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张翼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执行费626元。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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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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