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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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奋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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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503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裕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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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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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奋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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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裕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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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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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民初393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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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393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奋达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泓锦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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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3932号王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奋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明、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泓锦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5民初39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第一笔包干费增加现金部份300000000元在2019年9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19298355元,以及第二笔包干费增加现金部份210000000元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32844000元,合计在52142355元;(主张违约金依据:《原协议》第八条第2款;计算公式:违约金=迟延履行金额×迟延天数×0.02)2.被告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包干费增加现金部份余款人民币2515838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1583835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为人民币100633.5元,后续要求连续计算);(主张违约金依据:《原协议》第八条第2款;计算公式:违约金=迟延履行金额×迟延天数×0.02;3.被告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代付款项4580288.34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4580288.34元,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给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为人民币331619.24元,后续要求连续计算);(计算公式:占用资金费=占用资金×天数×3.85/年;4.被告王忠明对被告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张担保责任依据:《补充协议一》第三条);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2022年07月21日0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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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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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393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奋达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泓锦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泓锦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 王忠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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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5民初3932号 王忠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奋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明、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泓锦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5民初39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第一笔包干费增加现金部份300000000元在2019年9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19298355元,以及第二笔包干费增加现金部份210000000元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32844000元,合计在52142355元;(主张违约金依据:《原协议》第八条第2款;计算公式:违约金=迟延履行金额×迟延天数×0.02)2.被告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包干费增加现金部份余款人民币2515838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1583835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为人民币100633.5元,后续要求连续计算);(主张违约金依据:《原协议》第八条第2款;计算公式:违约金=迟延履行金额×迟延天数×0.02;3.被告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代付款项4580288.34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4580288.34元,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给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为人民币331619.24元,后续要求连续计算);(计算公式:占用资金费=占用资金×天数×3.85/年;4.被告王忠明对被告深圳市恒舸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张担保责任依据:《补充协议一》第三条);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2022年07月21日0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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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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