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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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明珠物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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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执15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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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2 |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定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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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执15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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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3 |
叶大英、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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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执26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叶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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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9 |
4 |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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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02财保549号之一 | - |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九狮益源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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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3 |
5 |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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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执18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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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9 |
6 |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廷国、泸州信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朱永华、朱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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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执恢1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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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15 |
7 |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永华、朱宗、泸州信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虞联梅、朱德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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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执恢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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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15 |
8 |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嘉裕酒厂、唐建国、王家平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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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执9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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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15 |
9 |
白晓琴,邹洪焱,周建平,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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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执保19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周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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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2 |
10 |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州泸禾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泸州酱久王酒业有限公司、泸州乐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泸州摩尔商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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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执保63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四川省泸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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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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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504民初3250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洪绅、张金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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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32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洪绅 张金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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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4民初3250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洪绅、张金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洪绅、张金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9877.26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7年12月1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总计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许洪绅、张金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支付违约金3800元;三、被告张金铭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有权对本案抵押物(登记于被告张金铭名下位于江阳区康平路4号1号楼2层2单元3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722号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75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1007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许洪绅、张金铭承担(两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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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2 |
(2018)川0502民初4019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正平、陈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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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40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正平 陈凤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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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4019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正平、陈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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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3 |
(2018)川0504民初2033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喜洋洋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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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20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市龙马潭区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泸州喜洋洋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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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4民初2033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喜洋洋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喜洋洋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43474.67元;二、泸州市龙马潭区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43474.67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87元、本院减半收取443.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63.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泸州喜洋洋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两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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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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