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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丰建设

    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兴塘路180号一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3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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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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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与高广杰、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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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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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与高广杰、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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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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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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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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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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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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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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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原告-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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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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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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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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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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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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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上诉人-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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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张中岭与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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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张中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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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浙0281民初43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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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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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被告因未按约出资赔偿原告损失5583215.83元(以未出资额金额13193279.3元为基数,按约定年息24%,其中:3965000元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20年3月4日即857天,3965000*24%/365*857=2234304.66元;600000元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0年3月4日即826天,600000*24%/365*826=325873.97元;708564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3月4日即806天,708564*24%/365*806=375519.51元;170000元自2018年1月14日至2020年3月4日即780天,170000*24%/365*780=87189.04元;800000元自2018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4日即755天,800000*24%/365*755=397150.69元;其余6949715.3元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3月4日即469天,6949715.3*24%/365*469=2163177.9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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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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