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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2号南宾国际金融大厦24层24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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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人魏巍与被申请人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聂官勇、张荣华、万云娇、涂继华及第三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补正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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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民再40号 追偿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 魏巍 再审被申请人-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张海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涂继华 聂官勇 万云娇 张伟 张荣华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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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聂官勇、张荣华: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魏巍与再审被申请人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聂官勇、张荣华、万云娇、涂继华及第三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直接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民再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1)赣01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倒数第2行中“鉴定费4000元由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再审案件受理费15111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19111元,由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发布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收到公告后来我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汪海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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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2

    申请人魏巍与被申请人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聂官勇、张荣华、万云娇、涂继华及第三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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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民再40号 追偿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 魏巍 再审被申请人- 万云娇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荣华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张伟 张海 涂继华 聂官勇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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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聂官勇、张荣华: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魏巍与再审被申请人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聂官勇、张荣华、万云娇、涂继华及第三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赣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维持本院(2019)赣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变更本院(2019)赣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对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向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十一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28元,由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8元,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负担98220元;鉴定费4000元由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发布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收到公告后来我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汪海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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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2
    3

    申请人魏巍与被申请人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第三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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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民再40号 追偿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 魏巍 再审被申请人- 涂继华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荣华 聂官勇 张伟 万云娇 张海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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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魏巍与被申请人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第三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1民再4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姚永忠、张美燕(承办人)、戴泰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应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张美燕周瑜婷联系电话:0791-88162637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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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4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魏巍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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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54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张海 张伟 万云娇 涂继华 聂官勇 张荣华 魏巍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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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魏巍::原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魏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697222.68元及利息(以12697222.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2697222.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魏巍、聂官勇、张荣华对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向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十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魏巍、聂官勇、张荣华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28元,由原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8元,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魏巍、聂官勇、张荣华负担98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联系人:王晶晶汪灏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联系电话:0791-8816261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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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4
    5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魏巍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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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54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魏巍 张伟 万云娇 聂官勇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张荣华 涂继华 张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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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魏巍::原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魏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697222.68元及利息(以12697222.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2697222.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魏巍、聂官勇、张荣华对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向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十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魏巍、聂官勇、张荣华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28元,由原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8元,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魏巍、聂官勇、张荣华负担98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联系人:王晶晶汪灏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联系电话:0791-8816261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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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4
    6

    原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魏巍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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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54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张海 张伟 万云娇 涂继华 聂官勇 张荣华 魏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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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魏巍: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魏巍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赣01民初542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垫付的保证费用12874764.68元及利息379805.55元,共计13254570.23(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为止)及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还清保证费用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2.被告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魏巍对上述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3日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王晶晶收电话:0791-8816261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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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7

    上诉人熊顺斌、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闵文兵、闵洪根诉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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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民终1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闵洪根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闵文兵 熊顺斌 被上诉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张海 张伟 万云娇 涂继华 聂官勇 张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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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本院受理熊顺斌、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闵文兵、闵洪根诉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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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3
    8

    上诉人熊顺斌、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闵文兵、闵洪根诉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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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民终1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涂继华 聂官勇 张伟 万云娇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张海 张荣华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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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 本院受理熊顺斌、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闵文兵、闵洪根诉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张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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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2
    9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海、闵文兵、张荣华、闵洪根、熊顺斌、张伟、魏巍、涂继华、聂官勇、万云娇、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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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1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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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闵文兵、张荣华、闵洪根、熊顺斌、张伟、魏巍、涂继华、聂官勇、万云娇、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闵洪根、熊顺斌、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闵文兵不服本院(2017)赣0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依法撤销(2017)赣0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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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7
    10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海、闵文兵、张荣华、闵洪根、熊顺斌、张伟、魏巍、涂继华、聂官勇、万云娇、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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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1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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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闵文兵、张荣华、闵洪根、熊顺斌、张伟、魏巍、涂继华、聂官勇、万云娇、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初182号判决书。(一、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垫款本金11819958.3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算至2017年4月10日为3250488.55元,剩余利息自2017年4月11日开始,至付清全部垫款本金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闵文兵、熊顺斌、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闵洪根、张荣华就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闵文兵、熊顺斌、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闵洪根、张荣华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22.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222.68元,由被告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聂氏实业有限公司、张海、张伟、闵文兵、熊顺斌、万云娇、涂继华、聂官勇、闵洪根、张荣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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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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