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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虎门大桥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大石吓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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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6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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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7-01 2019-07-25
    2

    (2017)粤1972执8286号凌均莲、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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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2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凌均莲
    谢某
    陈某
    陈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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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12-23 2019-08-05
    3

    (2017)粤1972执7462号谢野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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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74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谢野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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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12-23 2019-08-05
    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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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民终12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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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17 2017-07-17
    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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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民终23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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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03 2017-06-22
    6

    谢野良与方远才、深圳市玉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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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6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谢野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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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6-11-23 2017-10-23
    7

    凌均莲、谢某等与方远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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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38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凌均莲
    谢某
    陈某
    陈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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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6-11-23 2017-10-23
    8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与胡金红、腾思慧、腾诗媛、腾思勇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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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83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当事人-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胡金红
    腾思慧
    腾诗媛
    腾思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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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12-12 2019-12-23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执74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谢野良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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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19
    2 (2017)粤1972执82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凌均莲 陈文涛 陈艳 谢美香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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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执166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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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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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66号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波:申请执行人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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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2

    (2019)粤1972执166号公告送达《财产报告表》(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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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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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66号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单位)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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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5
    3

    (2018)粤03执10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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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10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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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1058号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2216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10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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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3
    4

    (2018)粤1972民初104号判决公告(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谢野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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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谢野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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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04号之一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波)、谢野良(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2119740307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第三人谢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481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481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承担22元,由被告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15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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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4
    5

    (2018)粤1972民初10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转普裁定书(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谢野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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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谢野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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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04号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9429XXXX)、谢野良(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2119740307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第三人谢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04号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开庭传票(2018.4.17)、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莞佛高速公路虎门大桥段桥梁中分带盖板工程安装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15)第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委托书及收据、判决书【(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671号】及【(2017)粤19民终2314号】、律师函、快递单及推荐回执。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4818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64818元作为本金,自2016年1月22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7年12月12日为人民币7454.0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9时15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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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2
    6

    (2017)粤1972执7462号送达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丽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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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74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谢野良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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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7462号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丽波:关于申请执行人谢野良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丽波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粤1972执6229号《执行决定书》及(2017)粤1972执6229号《限制消费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你限制高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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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9
    7

    (2017)粤1972执8286号送达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丽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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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2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陈文涛 陈艳 谢美香 凌均莲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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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286号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丽波:关于申请执行人凌均莲、陈文涛、陈艳、谢美香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丽波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粤1972执6229号《执行决定书》及(2017)粤1972执6229号《限制消费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你限制高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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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9
    8

    (2017)粤1972执8286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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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2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谢美香 陈艳 凌均莲 陈文涛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公司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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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286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7-10-18已浏览:167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1972执5363号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凌均莲、陈文涛、陈艳、谢美香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以下文书:一、《执行通知书》,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金70589.83元,诉讼费995元并迟延期间双倍利息1038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989元,共73611.83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报告财产令》,令你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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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0
    9

    (2017)粤1972执7462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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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74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谢野良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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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7462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7-12-19已浏览:160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1972执7462号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谢野良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以下文书:一、《执行通知书》,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金43382.60元,诉讼费810元,执行费563元,合计44755.60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报告财产令》,令你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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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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