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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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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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行审188号 | 其他行政管理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保障局)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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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2 |
2 |
中山市鑫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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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执11280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鑫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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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12-25 |
3 |
中山市盛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蓝博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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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2827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西安蓝博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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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25 |
4 |
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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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行初977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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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0-09 |
5 |
中山市中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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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6046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中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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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1-02-22 |
6 |
中山市鑫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盛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中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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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707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鑫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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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09-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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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1执11280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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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64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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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4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蓝鸟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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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蓝鸟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641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吴健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培训费8万元,保证金4万,共计1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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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2 |
(2020)粤2071民初2446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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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446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汇星演出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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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汇星演出有限公司诉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446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汇星演出有限公司合同款1135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35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汇星演出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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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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