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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诺孚电器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宁波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西段41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12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展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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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行初55号 行政监察(监察)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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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12-13 2020-04-03
    2

    洪重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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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最高法行申1924号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再审申请人-洪重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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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2018-12-03 2019-07-15
    3

    郑信利、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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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执744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郑信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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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08-27 2018-09-18
    4

    汪华、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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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执742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汪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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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08-27 2018-09-18
    5

    王顺久、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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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执741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顺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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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08-27 2018-09-18
    6

    陈浩波、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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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执745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浩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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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08-27 2018-09-18
    7

    郑小苹与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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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160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郑小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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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08-22 2018-09-07
    8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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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执921号 其他案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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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08-14 2018-09-19
    9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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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执921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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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08-14 2018-09-18
    10

    孙人杰、王惠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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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民终2798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孙人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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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20 2018-10-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2执413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29 详情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郑小苹与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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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160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郑小苹 被告-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孙人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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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1609号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小苹诉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2018)浙0211民初1609号],原告郑小苹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单位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不再继续审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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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7
    2

    上诉人孙人杰与被上诉人王惠珍、原审被告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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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民终2798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孙人杰 被上诉人- 王惠珍 金庆平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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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民终2798号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孙人杰与被上诉人王惠珍、原审被告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民终279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孙人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0元,由上诉人孙人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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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0
    3

    原告张荷芬与被告高漂红、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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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4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荷芬 被告- 高漂红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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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402号高漂红、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荷芬与被告高漂红、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高漂红返还原告张荷芬借款600000元、利息144000元、保全费4240元,合计748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2.40元,由被告高漂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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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2
    4

    原告郑小苹与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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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160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郑小苹 被告-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孙人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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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1609号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本院受理原告郑小苹与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郑小苹诉请:判令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人杰共同返还款项5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6月1日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戴盈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爱珍、人民陪审员李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8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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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1
    5

    上诉人孙人杰与被上诉人王惠珍,原审被告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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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233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孙人杰 被告- 王惠珍 金庆平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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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2335号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孙人杰与被上诉人王惠珍,原审被告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孙人杰诉请:撤销镇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1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利息114560元的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谭文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海章、人民陪审员傅国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3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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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3
    6

    镇劳人仲案字[2018]01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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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劳人仲案字[2018]011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任科杰 被告-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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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镇劳人仲案字【2018】第117号)诺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任科杰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镇劳人仲案字〔2018〕第117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5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F座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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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3
    7

    原告王惠珍与被告孙人杰、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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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233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惠珍 被告- 孙人杰 金庆平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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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2335号孙人杰、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惠珍与被告孙人杰、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人杰支付原告王惠珍股权回购款400000元、利息114560元,合计514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孙人杰上述第一条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人杰追偿;三、被告孙人杰、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王惠珍财产保全申请费30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7元,由被告孙人杰、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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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7
    8

    原告张荷芬与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高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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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4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荷芬 被告-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高漂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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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402号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高漂红:本院受理原告张荷芬与被告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高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荷芬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利息14.4万元,合计74.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戴盈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明霞、人民陪审员王利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5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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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8
    9

    原告张荷芬与被告高漂红、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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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33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荷芬 被告- 高漂红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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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3348号高漂红:本院受理原告张荷芬与被告高漂红、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荷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2017)浙0211民初334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张荷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52元,减半收取5476元,由原告张荷芬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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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7
    10

    原告王惠珍与被告孙人杰、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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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233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惠珍 被告- 孙人杰 金庆平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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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2335号孙人杰、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惠珍与被告孙人杰、金庆平、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谭文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海章、人民陪审员徐荣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2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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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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