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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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朱小葆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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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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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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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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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63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 被告- 施晴 深圳市乐天天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金雀食品有限公司 怀集县乐天天农产品高科技有限公司 朱小榕 施华文 朱小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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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7民初36306号 朱小葆、施华文、施晴、朱小榕、深圳市乐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怀集县乐天天农产品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金雀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与被告朱小葆、施华文、施晴、朱小榕、深圳市乐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怀集县乐天天农产品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金雀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朱小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783174.7元、借期内利息5682.02元以及截至2021年11月2日的罚息84226.9元、复利1659.71元,2021年11月3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小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施华文、施晴、朱小榕、深圳市乐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怀集县乐天天农产品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金雀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小葆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交的10971.34元可向法院申请退回,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其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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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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