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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腾振科技

    杭州腾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79号29幢109-113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税三稽罚[2019]236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1)杭州腾振科技有限公司从第三方取得上海佑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为3100144130,发票号码为16850122,金额218540.17元,税额37151.83元,上述发票已在当月抵扣,成本已于当年结转。(2)杭州腾振科技有限公司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性质费用,其中2015年7183.00元,2016年8798.00元。针对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之规定,该公司补缴2016年2月增值税37151.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6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00.63元(37151.83*7%),调减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600.63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2016年2月教育费附加1114.55元(37151.83*3%),调减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14.55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2016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743.03元(37151.83*2%),调减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43.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调整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4081.96元(218540.17-2600.63-1114.55-743.03),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32112.29元【214081.96*15%(高新)】针对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公司自行申报2015年业务招待费153401.01元,应调增7183.00元,调整后业务招待费为160584.01元,因已超过营业收入的5‰,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7183.00元。该公司自行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54121.24元,调整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61304.24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之规定,应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257.03元(7183.00/12*9*20%+7183/12*3*10%)。该公司自行申报2016年业务招待费135901.51元,应调增8798.00元,调整后业务招待费为144699.51元,因已超过营业收入的5‰,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8798.00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319.70元【8798.00*15%(高新)】。以上合计应补缴税款74441.48元,其中增值税37151.83元,城建税2600.63元,企业所得税34689.02元(2015年1257.03元,2016年33431.9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50%罚款合计20504.77元,因进点时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到,暂不对2016年企业所得税部分进行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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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7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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