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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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森与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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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58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波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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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6 |
2 |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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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215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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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6-08 |
3 |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炳森、李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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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214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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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2 |
4 |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芳敏、李居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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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97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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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12 |
5 |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剑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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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2948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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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18 |
6 |
黎霭贤与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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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26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黎霭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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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11-19 |
7 |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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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52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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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9-11 |
8 |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来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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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3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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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11-25 |
9 |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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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38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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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11-30 |
10 |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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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3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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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1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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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朝赖、张美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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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55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朝赖 张美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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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朝赖、张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5599号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203.21元/月(1.5元/㎡*135.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至2020年11月30日共计12395.8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拖欠的物业费总额12395.8为基数,自2015年12月0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欠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01月共计3047.24元。以上费用共计15443.04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9:3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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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蒲雲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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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蒲雲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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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蒲雲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5167号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判决生效之日,费用自2018年08月起算,暂计至2021年04月应付物业管理费共计7478.47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至所欠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自2018年09月0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04月共计946.95元。以上费用共计8425.42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6日9: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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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3 |
王燕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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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1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燕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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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燕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5166号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判决生效之日,费用自2018年01月起算,暂计至2021年04月应付物业管理费共计8895.17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至所欠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自2018年02月0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04月共计1371.74元。以上费用共计10266.91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6日9: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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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4 |
(2019)粤2072民初123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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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3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来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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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382号吴来业: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来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2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来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1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每月应缴纳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自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次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来业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吴来业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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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5 |
(2019)粤2072民初12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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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3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曾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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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390号曾丹: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2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050.07元及计至2019年5月31日的逾期违约金548.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丹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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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6 |
(2019)粤2072民初123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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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3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国洪 罗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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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380号罗国洪、罗嘉辉: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国洪、罗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2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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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7 |
(2019)粤2072民初1238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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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3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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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384号之一胡芮: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23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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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8 |
(2019)粤2072民初123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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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3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郭承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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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386号郭承义: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承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2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承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791.6元及逾期违约金100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承义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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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9 |
(2019)粤2072民初123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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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3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军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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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387号罗军红: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军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军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688.61元及逾期违约金168.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军红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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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10 |
(2016)粤2072民初9966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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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9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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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9966号胡芮: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9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10756.66元及违约金10756.66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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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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