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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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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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62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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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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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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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5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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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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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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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8-09-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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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153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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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5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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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5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二、被告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15908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590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前述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64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05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0159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955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5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该公告于2018年12月17日登于本院网站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Ο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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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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