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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部开发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陕西街239号15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何俊杰与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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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81民初257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何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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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22
    2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运华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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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民终343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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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19
    3

    杨运华与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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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81民初138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杨运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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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4-19
    4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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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81执恢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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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0-06-28 2020-07-10
    5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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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民终2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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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5-25 2021-01-03
    6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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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行申65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再审申请人-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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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02 2019-12-20
    7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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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执517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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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9-25 2019-11-01
    8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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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81执异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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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9-08-20 2019-09-27
    9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宝兴县通祥矿业有限公司、何沛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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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8民初187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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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19-07-10 2020-03-30
    10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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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81执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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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9-07-03 2019-07-17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川01民初3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鑫能裕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梓潼县合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润泽升贸易有限公司 龚俊钢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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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G49 2020-09-18
    2 (2020)川1181民初138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杨运华 被告-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 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宝兴县通祥矿业有限公司 兰青 朱洪均 夏培伦 何俊杰 漆兴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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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G50 2020-08-04
    3 (2017)粤01民初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杨焰雄 杜永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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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0
    4 (2017)粤01民初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杨焰雄 杜永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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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11
    5 (2017)粤01民初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杨焰雄 杜永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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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2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川1181执恢70号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全部未履行 2020-01-16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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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杜永康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杨焰雄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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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15号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1908487.71元及利息1997322.5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自2016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合计:63905810.23元;2.请求判令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桥顶山锰矿采矿权(采矿权证许可证证号:C5******497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以内优先受偿;3.请求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杜永康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不超过1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9:15在本院第四十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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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2

    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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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杜永康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杨焰雄 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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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号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1908487.71元及利息1997322.5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自2016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合计:63905810.23元;2.请求判令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桥顶山锰矿采矿权(采矿权证许可证证号:C5******497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以内优先受偿;3.请求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杜永康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不超过1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9:15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8月3日14:15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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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3

    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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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杨焰雄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杜永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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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号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1908487.71元及利息1997322.5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自2016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合计:63905810.23元;2.请求判令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桥顶山锰矿采矿权(采矿权证许可证证号:C5******497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以内优先受偿;3.请求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杜永康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不超过1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4日9:15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6月4日14:15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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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4

    (2019)川0108民初1874号原告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沛泽、宝兴县通祥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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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8民初187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何沛泽 宝兴县通祥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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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0108民初1874号原告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沛泽、宝兴县通祥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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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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